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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法治环境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。近日,贵州省沿河县黑水乡麻族溪村十八丈组张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,在一系列因土地确权与道路通行引发的纠纷处理过程中,当地相关部门及人员涉嫌存在诸多司法和行政不当行为,损害了其合法权益。
其一,土地与林权权益的合法依据及受侵害事实。反映人家庭持有1979年原始土地登记档案,并于2017年依法取得政府核发的《集体土地使用证》,权证明确界定土地四至范围,涵盖与张某龙等人存在争议的区域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、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该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法定效力,反映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受法律严格保护。
在林权方面,反映人管护的山林存在“有图无名”的历史遗留问题,依据《森林法》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相关规定,黑水乡政府负有依申请进行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,但相关部门长期推诿塞责,拒不履职,导致反映人合法林权迟迟未能得到确认与保障。
其二,有关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,无视法定权益与国家政策。在土地确权纠纷处理中,黑水乡政府相关人员无视反映人持有的合法权属证明,违法“以调代判”,试图以行政手段迫使反映人割让已确权土地,实质纵容了侵权行为。
其三,村委会协同行政不当,损害群众权益。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,麻族溪村支书及相关村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,参与或纵容乡里的不当行政行为,在调解工作中未秉持公正立场,对道路破坏、土地侵占行为未予制止,涉嫌违反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规定,背离为村民服务宗旨,加剧了反映人的权益损害。反映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上边下来也是走走过场,敷衍了事,其背后或有“保护伞”。
值得一提的是,在2019年治安案件中,反映人父亲张某文作为被殴打受害方,却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,迫使受害人张某文签订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,而实施殴打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因当地亲属关系网,当天即被释放且未受任何行政处罚。该行为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“结伙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”的规定,违背“处罚与情节相当”原则,或有选择性执法之嫌,向当地释放了侵权无需担责的错误信号,为后续土地侵占、道路破坏事件埋下隐患。 来源:乡村振兴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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