贯行党的群众路线,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、意见、呼声和要求,关心群众疾苦,接受群众监督,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,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。
“吉化集团公司即采用“有偿兼并”模式,又采用“无偿划转”模式改变了吉化集团公司水泥厂隶属关系,单方面解除718名央企国有职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与法不合,与理不通。”近日,原吉化集团公司水泥厂(央企)、现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(私企)的职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,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吉化水泥厂企业变更材料清晰可见,所有请示、批复时间都晚于事实发生时间,其程序涉嫌严重违法。
其一,隶属关系变更。吉化集团公司未经国家审批擅自出卖央企,签订了《长春亚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偿兼并吉化集团公司水泥厂、吉化集团公司明城石灰石矿协议书》。该协议违反了国办《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》中规定的“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,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”的规定。 其二,劳动关系解除。“有偿兼并”协议中表述,吉化集团公司按照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平均补偿标准1450元/人(年工龄)的方式,解除了吉化水泥厂718名央企国有职工的劳动关系,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。职工工作生活无保障,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、社保、医疗养老等待遇损失巨大。然而,职工本人即没有申请有偿解除劳动关系,也没有得到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款,更没有签终止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书。结果,718名央企国有职工的合法身份就这样被剥夺了。
其三,出卖央企。有偿兼并协议、(2001)吉证字第3108号公证书及2001年6月1日《吉化报》第3592期的报道,揭示了两户央企被擅自出卖的事实及时间。补充协议印证了两户央企实际交割给私企的时间点。吉化集团公司在有偿兼并完成实际交割后,由于无法提供合法审批手续,工商局不予受理企业变更。为掩盖违法事实,吉化公司向市政府出具承诺书,与其签订了虚假的“过往式”划转协议,利用市政府做平台骗取了省政府吉政函(2001)116号划转批复。 其四,涉嫌违法批复。吉政函(2001)116号划转批复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财字(2001)531号划转批复,违反了国家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原则,地方政府无权处置央企国有资产,中石油集团越权审批涉嫌违法;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(2004)530号划转批复,是针对中石油集团中油财字(2004)109号划转请示批复的,同意划转时间是2003年1月1日。批复中的4户企业与中油财字(2001)531号划转批复上4户企业完全相同,印证了中石油集团(2001)531号划转批复涉嫌越权违法审批无效,印证了中石油集团伙同吉化集团公司罔顾2001年有偿出卖两户央企,涉嫌欺诈骗取国资产权(2004)530号划转批复,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事实存在。
其五,亚泰集团表述。吉化公司水泥厂、吉化明城石灰矿两户央企是2001年通过有偿并购得来的,这与吉化公司、政府信访部门、法院认定的政府主导的无偿划转说法相互矛盾,涉嫌存在重大且违法问题。 其六,社会风险隐患。吉化集团公司擅自出卖两户央企致巨额国有资产及矿山资源流失,单方面解除718名央企国有职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,给国家、职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。718个职工家庭离婚家庭增多,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,加大了社会风险隐患。 其七,案结了事未了。吉林市中院(2024)吉02民终2341号裁定、(2024)吉02民终2978号裁定、(2025)吉02民终340号裁定,故意忽视职工举证的关键证据,以及涉案企业自认的2001年完成“有偿兼并”事实,将晚于有偿兼并事实发生时间的“无偿划转”批复作为裁定依据,将涉案企业擅自出卖央企,单方面解除718名央企国有职工的自主行为,认定为政府主导的改制。将原本就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,转化成了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,不但案结了事未了,还激化了矛盾。 综上所述,718名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工作了几十年的央企国有职工身份被非法剥夺,信访部门相互推诿程序空转,法院曲解违背了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,使央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,即挑战了国法,又挑战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。 群众利益无小事,一枝一叶总关情。期盼相关部门能够承担起更多的监督、调查、追责职责,确保央企国有资产得到妥善的管理和监督,用公正到位的调查、更权威的公信力来回应民意,保护职工的工作、生活和应有的权益,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 来源:企业资讯
|